对于老百姓而言,“房本”就是居民对于房屋享有权利的依据,但是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即使房产证上写有被告的名字,法院也不能认定该房屋属于被告。只因房屋被“一房两卖”,原被告两名买受人自2009年以来在法院“拉锯”争诉对该房屋的权利,最终法院又以何依据认定房屋权利归属呢?下面跟银川装修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夏某与徐某先后从案外人冯某处购买了同一处房屋。夏某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后,冯某将房屋交给原告夏某使用,故原告一家人自2002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但是夏某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8年,冯某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告徐某,徐某在明知涉案房屋由夏某一家人居住的情况下依然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且通过公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变更至徐某名下。
自2009年,徐某就一直通过诉讼的方式,想让夏某腾房。经过一审、二审、再审,2016年,自治区高院再审裁定,徐某从冯某处购买涉案房屋之前,明知夏某及其家人居住在房屋内,却仍以公证方式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非善意取得,故徐某与冯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且未生效,最终驳回徐某要求夏某腾房的诉请。同时,由于案外人冯某的“一房二卖”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故该案件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又回到民事诉讼的解决途径上。
2017年5月,夏某在兴庆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徐某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兴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自2002年购买涉案房屋并由冯某交付给原告一家使用至今,二人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且依据前案裁定结果,认定该房屋归原告夏某所有。
银川装修网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在本案中,因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问题,故法院据此认定其合同不能成立或未生效。法官提醒大家,购买房屋后,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诉争和麻烦。